上市能為企業(yè)的良性發(fā)展提供一個利于集資的平臺,而海外上市更是企業(yè)進一步拓展業(yè)務版圖、與國際市場接軌的重要一環(huán)。不可否認,在海外上市能提高企業(yè)的知名度,并以更好的國際信譽做背書,吸引高質量的投資者,獲得豐富的國際合作資源。
對于我國境內的企業(yè)來說,最常用的海外上市方式,就是搭建VIE架構,即以境外公司控制境內公司,并以境外公司為主體在境外上市。

在這樣的VIE架構中,開曼和BVI等島國常常起到非常關鍵的作用。然而,近年來由于國際社會對反洗黑錢和反避稅的需求越來越高,相應的,各區(qū)域對于很多低稅率國家公司注冊的實質性活動也有了更高的要求。
為了避免受到經合組織的制裁,開曼和BVI也都順應趨勢,正式實施《經濟實質法》。所以,現在當我們在注冊這些群島公司的時候,一般都是需要符合經濟實質法的需求的,也需要通過一定的「經濟實質性測試」。

對純持股實體的影響
大多數情況下,VIE架構中的BVI公司都是作為“純持股實體”存在,這種情況只需要滿足低標準經濟實質要求即可,所以幾乎不受影響。

對非純持股實體的影響
與BVI公司不同,開曼公司常常被用作上市的主體,因而自然的會被認定是開展主要核心業(yè)務的“非純持股實體”。這樣一來,它就得符合更為復雜的經濟實質測試,比如:
▍核心創(chuàng)收活動必須在開曼當地發(fā)生。
▍各類管理決策或集團費用開銷在開曼當地完成。
▍股東會或董事會需要在開曼召開,或者相關董事在島上常駐。


不滿足經濟實體的影響
首先,可能引發(fā)信息交換。對于那些不符合經濟實質要求的企業(yè),這些群島國家將會把相關實體的相關信息直接提交至其最終收益人所在地的地稅局。
這里所涉及到的相關交換信息就包括實際控制人名稱、總收入金額和類型、支出金額和類型、全職員工人數等信息。信息交換之后就有可能會直接面臨被其所在地稅局反避稅追稅的情況。
除此之外,如果實體不配合提供經濟實質性報告,還會在當地面臨懲罰性措施,輕則罰款,重則可能直接注銷登記,最嚴重的情況下,還可能被判處監(jiān)禁。
可避免經濟實質測試的情況
很多離岸公司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想要避免經濟實質測試所采用的方式就是成為其他地區(qū)的稅收居民。比如最常見的就是成為香港的稅收居民。
香港公司包含了在岸和離岸公司屬性,因此歐盟和OECD并沒有對其經濟實質的需求有硬性規(guī)定。如果是香港有“管理”或“控制”的香港公司,那么就可以申請成為香港的稅收居民。當然,除此之外,也可以直接將BVI、開曼公司變更為香港公司,從而完全避免在BVI、開曼上進行經濟實質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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